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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(试行)(2)

2019-10-15 09:39:57 遂宁人事考试网 https://sc.huatu.com/ 文章来源:国家公务员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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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二十二条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,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,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,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,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;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,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。

  第二十三条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,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第二十四条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,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。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。

  第五章 纪律约束

  第二十五条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,一般不调整岗位,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,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。

  第二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。

 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和人员,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处理。

  第六章 附则

  第二十八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(单位)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工作人员的试用期管理,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
 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。

 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(编辑:YAshi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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